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文超、张春更等与河北润达管件有限公司、席福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润达管件有限公司,张文超,张春更,席福忠,席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润达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浦洼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席福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更,农民。以上二被上诉人代理人戴洪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席福忠。原审被告席伟,系被告席福忠之女。上诉人河北润达管件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米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