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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敬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陈敬宇。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