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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黄良标,许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70-1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负责人游文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良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可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友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良标,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被执行人许赏,女,1944年7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黄良标、许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已由晋江市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