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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甲,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和方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被告母亲一直催促下,原、被告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2006年2月12日婚生女方某乙出生。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其不闻不问,屡屡发生争吵。婚生女出生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实在不堪忍受,在女儿满月后回娘家。在此期间,被告基本不去探望。原被告之间无感情交流。2012年因为婚生女方某乙上学问题原告才回铜陵市翠竹园13栋302室居住。被告于2007年12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此后,被告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在2013年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至今杳无音信。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表明其毫无家庭责任感,也表明了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从诉讼之日至婚生女成年);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甲未答辩。原告陈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并予说明:1、原、被告身份证一份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婚姻关系。2、婚生女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方某乙出生情况。3、房地产权证和土地证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和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5、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和敦促投案自首通知书收据一份,证明被告犯故意伤害的事实以及现在下落不明。被告方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2日婚生女方某乙出生。2013年被告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案在逃,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和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区分局出具的敦促投案自首通知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财产无法查清核实,故对原告陈述的夫妻债权债务本院暂不予处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方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方某甲的收入状况,故抚养费标准,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结合婚生女的实际需要等综合考虑,酌情按500元/月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婚生女方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方某甲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梦宁代理审判员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