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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丘日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68号罪犯丘日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清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日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被告人丘日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六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11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丘日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丘日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日艺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2年10月15日在车间与他犯争吵被扣2分、2014年9月1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97113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丘日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日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