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北湖支路1号1幢1-1。法定代表人雷胜,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张攀龙,局长。第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曾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