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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与天长市江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天长市江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江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石学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中林。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江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杭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滁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滁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