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孟晓彬与李慧勤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晓彬,李慧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晓彬,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勤,女,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岷县岷州中学教师。上诉人孟晓彬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1结婚,2013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孟奕然。原、被告共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岷县威尼斯水城1幢1单元1603号房屋一套,面积106.9平方米,每平米单价2850元,房子总价304665元,首付104665元,按揭贷款20万元,按揭时间15年,按揭在原告名下,每月偿还15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按法律规定支付。另查明,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黄金戒指两枚、黄金手镯1只,欧派电动车1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票据、银行帐单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抚养孩子并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的工资现正扣除按揭贷款,故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在日后原告收入增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告主张为孩子就医的各项开支及后续治疗费用,因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就医双方均有支出,也是原、被告双方对孩子应尽的义务,且被告同意抚养孩子,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60000元共同债务,由于其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若有证据可另案起诉。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婚后共同债务用于孩子就医及期货、钢材投资,合计508168.20元,因被告仅提供了银行交易单及证人证言,借款人及证人均未出庭核实,被告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对该债务被告亦可在证据充分时另案诉讼解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岷县威尼斯水城1幢1单元1603号房产,该房至今未交付,首付款104665元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于2014年1月办理按揭贷款20万元,因该房按揭贷款在原告名下偿还,故该房屋归原告使用,由其退还被告首付款104665元。因被告并未提交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故对于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慧勤与被告孟晓彬离婚。二、婚生孩子孟奕然(2013年10月23日生)由被告孟晓彬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三、岷县威尼斯水城1幢1单元1603号房归原告李慧勤使用。由原告李慧勤返还被告孟晓彬首付款104665元,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宣判后孟晓彬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孩子孟奕然由上诉人抚养错误,因孩子尚在哺乳期,依法应由李慧勤抚养;上诉人提出抚养孩子,是表明其没有嫌弃孩子,同时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不占有房屋上诉人才同意抚养孩子,原审将二者割裂不利于孩子成长;原审判决没有返还彩礼显失公平;双方共同债务,原审将上诉人提交的书证举证质证后在判决中没有列举程序违法,债务的银行往来单据经过庭审质证,该借款除支付孩子医疗费外其余用于投资经营,被上诉人也明知,原审判决另案起诉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不符合效率和便民原则。李慧勤服判答辩称: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达成协议,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且孩子己不在哺乳期;购房合同的签约、交款行为均由本人完成,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原审判决房屋归本人使用合情合理合法;关于债务的问题,双方登记结婚是2013年1月11日,上诉人购买期货行为发生在2009年5月12日,2014年2月答辩人才知道上诉人购买期货行为,购买期货属夫妻重大民事行为,上诉人未经答辩人许可炒期货应属个人行为,且购买期货的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双方婚后生育子女,上诉人投资期货没有造成生活困难,原审判决不予返还彩礼合理合法;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慧勤起诉离婚,孟晓彬同意离婚,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孩子是父母双方的,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审审理时孟奕然已过1周岁,审理中上诉人明确表示要求抚养孩子,原审根据孩子状况及案件实际判决孩子由孟晓彬抚养并无不当。由于房屋是李慧勤于结婚登记之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原审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李慧勤正确。结婚时孟晓彬给李慧勤彩礼3万元,没有证据证实其由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其要求退还彩礼理由不足,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诉称的双方共同债务508168·20元,上诉人没有提交上述债务的有效借款证据,其投资期货开户、交易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己经发生,有期货成交记录单可以证实。结婚后上诉人继续投资期货,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将投资期货的详情告知李慧勤,对于重大高风险期货投资,夫妻一方有义务告知另一方。由于上诉人提交的共同债务有效证据不实,投资期货没有证据证实李慧勤知情,其要求双方分担共同债务依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孟晓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育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