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与谷美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825号原告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服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美英,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美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