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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莲秀、赵波等与蒋敏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莲秀,赵波,蒋敏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唐莲秀,原告赵波。委托代理人谢少东,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敏义。本院在审理唐莲秀、赵波诉蒋敏义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莲秀、赵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莲秀、赵波撤回对被告蒋敏义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莲秀、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莲秀、赵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