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念全交通肇事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5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系被害人贾某某丈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系被害人贾某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系被害人贾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营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金,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富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刘扬,系该公司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2-1号。负责人孙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肇事犯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提起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营老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辽HK12**/辽HM0**挂重型半挂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人民币11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辽HK12**/辽HM0**挂重型半挂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各项经济损失76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均不服,上诉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以“认定死者为农业户口的事实错误,因辽宁省户籍已取消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死者生前在城镇打工、居住,主要生活来源在城市,应按城市标准判决各项经济损失511825元,有通达社区和老边区派出所证明,嘉城中介证实,雇主张洁证实。户籍在钢铁村,不能认定其一定居住在此,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没有村民外出务工登记的管理权,社区和派出所证明效力大于村委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解释本身违背宪法,造成人的生命不平的,原审法院对受害人相关的证据不予采信,违背宪法精神”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侯某某以“愿意赔偿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侯某某,询问上诉人马某甲、马某、马某乙,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民事部分的证据,既有证实被害人贾某某生活来源在城市及居住在城市的证据,又有证实被害人贾某某生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证据,证据的矛盾没有彻底厘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利民事部分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卫海审判员 焦仲明审判员 刘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