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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霍学亮与杨青会、张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亮,杨青会,张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霍学亮,又名霍小亮,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住阳城县。被执行人杨青会,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跃兵,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学亮与被执行人杨青会、张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霍学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