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赖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伟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赖某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谢坑市场经营新新百货。2014年8月份开始,赖某在其经营的新新百货使用电脑为顾客下载淫秽视频牟利。期间,赖某以下载五部淫秽视频收取1元的价格为顾客下载淫秽视频,共获利60元。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新新百货将赖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电脑一台(外置硬盘三个,硬盘内有13390部视频,经鉴定,其中的1291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U盘一个、色情影片目录五本。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淫秽物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电脑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200部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谢坑市场经营新新百货。2014年8月份开始,赖某在其经营的新新百货使用电脑为顾客下载淫秽视频牟利。期间,赖某以下载五部淫秽视频收取1元的价格为顾客下载淫秽视频,共获利60元。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新新百货将赖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电脑一台(外置硬盘三个,硬盘内有13390部视频,经鉴定,其中的1291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U盘一个、色情影片目录五本。以上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审查鉴定书,电脑一台,U盘,硬盘,读卡器,色情影片目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说明,审讯录像,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赖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台式电脑一部,黑色硬盘盒三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代理审判员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