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继平、卢善富与吴方志、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继平,卢善富,吴方志,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叶继平。申请执行人卢善富。被执行人吴方志。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前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3)浙台商初字第00005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方志在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有房产,因执行需要,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方志所有的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贤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