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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邓某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虎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虎,男,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虎及其辩护人欧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某街63号某便利店门前的路边查获一为路人下载成人黄色电影牟利的摊位,抓获被告人邓某虎并查获一台笔记本电脑、一盒硬盘(经鉴定内有淫秽片1563部、色情片2部、故事片8部)、一个鼠标、三个读卡器、三个目录本等物。经审查,被告人邓某虎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在龙岗区平湖街道某街某便利店门口路边摆摊利用一部电脑主机帮客人下载、复制淫秽片约400部,非法获利约120元人民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成功将硬盘内的淫秽物品全部复制给他人,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对未遂部分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2、被告人实际经营的时间短暂,已经复制的淫秽视频数量较少,获利十分微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深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偶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经查,被告人邓某虎电脑中储存的淫秽物品是为了通过传播的方式牟取利润,并非为了个人欣赏,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偶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138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邓某虎处以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二、在案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读卡器三个、小纸条六张、目录本三个、人民币二元、硬盘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