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军强与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强,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94号原告:王军强。被告: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强诉被告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强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王军强负担。审 判 员 田兆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