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兴(又名刘政华、外号“二癫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因收购赃物,于2015年2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解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3日,戴某某(另案处理)在新化县上梅镇商贸城“老四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贺某某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骑至被告人刘某兴家,被告人刘某兴明知摩托车是戴某某盗窃所得,仍以900元钱收购。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袁某某、陈某某鉴定,被盗力帆牌LF125-9V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为4680元。2、2015年2月17日,戴某某在西河镇滑石市场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铃木牌48CC助力车,又骑至被告人刘某兴家,刘某兴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以1000元钱收购。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袁某某、陈某某鉴定,被盗铃木牌48CC助力车价格为2880元。3、2015年2月17曰晚,戴某某在新化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附近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骑到被告人刘某兴家,刘某兴明知是盗窃所得仍同意寄存。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袁某某、陈某某鉴定,被盗豪爵牌HJ125-8E二轮摩托车价格为4960元。2月18日凌晨,戴某某在新化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盗得曾某价格为5310元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又骑至刘某兴家想寄存,后被追踪而来的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均被缴获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扣押的摩托车照片予以拍照固定,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被害人贺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曾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戴某某、肖某云、贺某福、陈某星、罗某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新价鉴字(2015)0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解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