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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汪林林与龙中、孙合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林,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汪林林,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汪林林,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双桥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中,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合,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林诉被告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林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