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汪林林与龙中、孙合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林,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汪林林,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汪林林,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双桥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中,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合,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林诉被告龙中、孙合、浙江创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林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