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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杨福根、武海珍、汪年、方海宝、汪宾、胡良武、齐鑫、胡永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杨福根,武海珍,汪年,方海宝,汪宾,胡良武,齐鑫,胡永新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住贵池区乌沙镇慈云小区。负责人:舒志芳,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福根,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武海珍,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汪年,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方海宝,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汪宾,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胡良武,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齐鑫,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胡永新,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杨福根、武海珍、汪年、方海宝、汪宾、胡良武、齐鑫、胡永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杨福根、武海珍、汪年、方海宝、汪宾、胡良武、齐鑫、胡永新货币资金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乌沙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福根、武海珍、汪年、方海宝、汪宾、胡良武、齐鑫、胡永新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巩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