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冬连与丁瑞林、徐征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连,丁瑞林,徐征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冬连,女,汉族,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丁瑞林,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徐征柳,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冬连与被执行人丁瑞林、徐征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曾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宣执字第000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瑞林、徐征柳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民族商城25幢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宣执字第0004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瑞林、徐征柳的银行存款898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瑞林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瑞林、徐征柳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民族商城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瑞林、徐征柳银行存款89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