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裁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裁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开展工作,黄某于2015年4月29日主动将案件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打入那坡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那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51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李荣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乃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