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平勋与李丕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勋,李丕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勋。被执行人李丕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平勋与被执行人李丕袍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丕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丕袍缴纳执行款200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丕袍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丕袍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丕袍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丕袍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平勋发现被执行人李丕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尔 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新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