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张x,女。被告王x,男。原告张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