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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23号原告张x,女。被告王x,男。原告张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