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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俊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326号。法定代表人董乃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红兵,该公司阳光嘉园管理处职工。被告于俊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俊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