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许某某,住五常市。被告张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