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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某车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展,杨林杰,王小青,宋宇,李颖彪,张尊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高展,男,汉族,1983年2月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24号2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1002198302092016。被执行人杨林杰,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住许昌县椹涧乡西长店村,身份证号:411023197801105552。被执行人王小青,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023197907135522。被执行人宋宇,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许昌县椹涧乡椹涧街县二高院,身份证号:411023197001295554。被执行人李颖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023197112201557。被执行人张尊亚,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县椹涧乡东高庄六组,身份证号:41102319831019553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高展申请执行杨林杰、王小青、宋宇、李颖彪、张尊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张尊亚名下豫KU15**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尊亚名下的豫KU15**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