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葛敏与含山县优美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敏,含山县优美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60-2号原告:葛敏,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优美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葛建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俞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敏诉被告含山县优美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葛敏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含山县优美地园林苗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保全,并提��其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瑞麒佳苑44幢304室房产进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葛敏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瑞麒佳苑44幢304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