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与徐维周、夏淑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徐维周,夏淑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应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强,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妥,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维周。被告夏淑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维周、夏淑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