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茹华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茹华,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博、郝晓霞,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洛恒南光小区2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路红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华诉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茹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