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雪松、李雪辉与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李雪辉,宋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63-1号原告李雪松,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雪辉,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晓燕,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雪松、李雪辉与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李雪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李雪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