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宗生虎与朱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生虎,朱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宗生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朱云龙,男,1983年1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宗生虎与朱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云龙的银行存款213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