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