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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