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27号是被告新买的商品房,目前未装修无人居住,被告工作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宜昌市点军区五龙村一组,被告并提交了租房合同、出租人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查,被告提交的其与出租人周运新签订的租房合同、出租人周运新和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均证实被告居住地在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五龙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