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殷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红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