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殷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成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红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