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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隋印岐与长春一汽四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印岐,长春一汽四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隋印岐,汉族,住长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奔驰路137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经理。隋印岐诉长春一汽四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长长民终字第3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印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6月25日——6月30日工资款260元,2014年10月1日——2015年3月1日工资人民币6600元。共计6860元。承办人经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将执行款送至法院,同年5月4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款6860元。至此,本案依法执行终结。承办人孟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