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建朝,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平,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由审判员吴元勇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正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