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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建朝,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平,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由审判员吴元勇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正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