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恢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文明与丁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明,丁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恢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董文明(曾用名��明)。被执行人丁凯宇。本院在执行董文明申请执行丁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文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兆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