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朱博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朱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3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博锋,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军诉朱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朱博锋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门口分社的存款4607.76元,2015年5月4日向申请人张军发还了执行款4607.76元(申请标的为7500元);对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朱博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