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蒋庚诉梁海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庚,梁海静,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蒋庚,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一凡,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带人了幸有仁,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海静,女,1965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41房间。法定代理人黄仁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男,1967男10月14日出生,本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洲,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庚诉被告梁海静、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庚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蒋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