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峰与王小芬、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王小芬,张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7号原告秦峰,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小芬,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芳,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秦峰与被告王小芬、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苏光华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