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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峰与王小芬、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王小芬,张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07号原告秦峰,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小芬,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芳,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秦峰与被告王小芬、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苏光华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