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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刘军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89号罪犯刘军,男,生于1992年8月2日,四川省石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石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3日经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以(2011)雅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刘军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刘军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