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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柠,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王巍,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建柠与王巍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