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舟山市皓达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顾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某某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610号原告舟山市某某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智勇,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某某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舟山市某某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微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