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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工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性格不和,无法沟通,经常发生矛盾。生孩子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都是原告一人负担家庭生活,被告外出打工但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不负责任,还对原告打骂有家庭暴力,现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未打骂过原告,近来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我外出打工也没有挣到钱,不能给原告和孩子一个好的生活,我会尽量努力改变现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3日生长女周某甲,2014年9月4日生次女周睿贤。因家庭经济困难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一年只有给原告和孩子1900元生活费,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支出,现原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协商处理家庭事务。被告外出打工后对妻子、孩子没有尽到基本义务,是造成夫妻关系淡漠的主要原因。但现在双方已经生育有两个孩子,经济困难是暂时的,如果双方能��心协力,共渡难关,仍是一个和睦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竞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