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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诉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晓秋与潜伟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晓秋,潜伟贤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38号申请人:田晓秋。被申请人:潜伟贤。申请人田晓秋与被申请人潜伟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潜伟贤在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xx分社的存款6万元(银行账号:62×××54)。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潜伟贤在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洪信用社xx分社的存款6万元(银行账号:62×××5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