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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草率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姻基础差,无共同语言,双方在婚后聚少离多。2011年,被告借口打工外出,至今未回,经寻找无音信,与我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5月,被告陈某外出至今未回,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西彭厢村委会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擅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导致双方分居生活逾三年之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红勇审判员  徐海新审判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