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诉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汪智勇与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智勇,仇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61号原告:汪智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仇彩霞,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智勇与被告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智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仇彩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智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仇彩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