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9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车春三与汤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围执字第99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春三,汤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994-4号申请执行人车春三。被执行人汤国柱。关于车春三与汤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围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汤国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汤国柱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湾支行的存款(账号:52015012100004****)***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汤国柱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湾支行的存款(账号:52015012100004****)每月***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