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姚红卫、杨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志强,姚红卫,杨孝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孝先上诉人孔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姚红卫、杨孝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孔志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孔志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65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孔志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志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