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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凯迪汽车部件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臻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迪汽车部件工业有限公司,浙江臻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浙江凯迪汽车部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臻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迪汽车部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迪汽车部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自: